法律案例

泉州东方大酒店内淫窝被端 10名小姐卖淫827次

时间:2015/8/27 14:35:52 来源:

  泉州晚报社APP-泉州通8月26日讯 去年8月份到11月份,位于泉州市区的东方大酒店四楼的源泉休闲会所成了淫窝,10多名“小姐”在此至少卖淫827次。早报记者今天了解到,该酒店会所的6名工作人员分

    全文如下:


  泉州晚报社APP-泉州通8月26日讯 去年8月份到11月份,位于泉州市区的东方大酒店四楼的源泉休闲会所成了淫窝,10多名“小姐”在此至少卖淫827次。早报记者今天了解到,该酒店会所的6名工作人员分别因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被丰泽法院判刑。
  去年11月12日晚上11时许,泉州警方直扑闹市区在东方大酒店四楼的源泉休闲会所,将正在会所里媾和的三对男女被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抓获了被告人徐某倩、刘某兵、黄某辉、陈某宗、黄某及王某玲、艾某连等11名卖淫女,缴获赃款1400元、卖淫记账本及避孕套等物。后来,被告人余某聪也归案。
  经调查,去年8月1日,“许某华”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每月租金3万元承租了东方大酒店四楼场所,并成立了源泉休闲会所。但该会所却挂羊头卖狗肉,干起非法勾当。当年8月至11月中,该会所组织、招募高某敏等10多名卖淫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设置“全套”、“顶级”、“双飞”等三种卖淫项目,并规定卖淫女卖淫一次抽成200元至250元不等。该会所从2014年8月1日开业到案发期间,至少卖淫827次。
  余某聪等6人在该会所上班。法院认为,余某聪伙同他人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纠集、组织多名妇女多次卖淫,该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倩、刘某兵、黄某辉、陈某宗、黄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该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近日,丰泽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余某聪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刑。
  幕后
  疑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
  泉州东方大酒店被法院查封
  今年3月中旬《东南早报(微博)》报道:日前泉州东方大酒店被丰泽区法院依法查封。这家昔日名声远扬的酒店,疑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拖欠员工工资。据悉,酒店资产将被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将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位于泉州中心市区泉秀街西段的东方大酒店,自2000年以来的10多年时间里,不但在泉州本土名声远扬,甚至在与泉州相邻的厦门、莆田一带知名度也甚高。当时该酒店所属的夜总会吸引了大量以年轻人为主的消费者。
  据知情人介绍,前两年,由于意见不合,该酒店部分股东退出,法人另行组织股东运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夜总会重新开张没多久出现亏损,到了去年年底甚至连员工工资也发不出来。而濒临倒闭的东方大酒店客房等生意惨淡,同样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员工无钱回家过年,走上维权的道路。(记者 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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