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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禁“啃老”引热议 律师:浪费立法资源

时间:2014/8/30 10:47:32 来源:

    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

    全文如下:

    近日,《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把这部条例的“大修”工作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啃老”现象,靠立法就能解决吗?我们来听听各方的说法。

    山东大学人类学系讲师舍峰:

    “啃老”大多源于溺爱

    立法可引导正确价值观

    “啃老”的现象,并非当下中国社会所独有。这个词的使用最早始于英国,指一些不升学、不就业、不进修或参加就业辅导,终日无所事事的年轻人族群。在我国台湾地区,也称之为尼特族。在英国,这个群体年龄层很年轻,大概在16~18岁;而在日本年龄跨度则更大一些,在15~34岁。这个群体,也同样在中国逐渐出现。早年,已经有一些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过研究,他们认为,在中国城市中,有65%的家庭不同程度地面临“啃老”的问题。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春玲就认为,在中国,“啃老族”包括失业、待业人员群体和低收入就业人员群体。有些人是找不到工作,有些人则是眼界高,不愿接受一些低薪的工作,主动放弃了就业机会。他们有谋生能力,却仍未“断奶”,靠父母供养,社会学家称这些年轻人为“新失业群体”。

    青年人本应是有朝气、奋斗、上进的群体,但现在却看到相反的状况。在日本,作家三浦展称之为“下流社会”现象。他说:“现在的年轻一代面临就业难的困境,好不容易有了工作,加班又成了家常便饭,真可谓苦不堪言。面对职业、婚姻等方面的竞争和压力,不少人宁肯不当事业和家庭的‘中流砥柱’,而心甘情愿地将自己归入‘下流社会’的行列。在少数IT精英和商界名流醉心于高档时髦的都市生活的同时,类似于喜欢在便利店里阅读廉价周刊的‘散漫一族’正在不断壮大。”在英国,青年们也面临相似的问题,成为“iPod一代”。所谓“iPod”,即insecure(不安全的)、pressured(压抑的)、over-taxed(税负过重的)、debt-ridden(债务缠身的)的缩写。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困境,“啃老”、“傍老”成为很多年轻人不得已的选择。所以,面对“啃老”问题,我们不能只谴责青年们的不作为,也要考虑一下其所能作为的空间和力度。

    相比之下,中国的“啃老”问题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应该说,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冲劲是充足的,社会给了青年人很多机会和机遇。有很多情况下的“啃老”,跟独生子女在教养过程中形成的依赖心理有关,也与一些人高不成、低不就的职业心态有关。从主观的角度来看,“啃老”一方面反映了现代社会传统文化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真实反映了年轻一代面对社会压力的逃避。这种逃避的心态,在很多情况下,是承受了太多溺爱的结果。

    将禁止“啃老”写进法规,在实践中会很困难,但要求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自食其力,无疑引导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华南农业大学哲学系教授高菊:

    法规非治本手段需明晰各方权责

    禁止“啃老”入法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的声音称这是“家务事”,不应该用法规的形式来硬性规定。其实,近年来一些家庭暴力、父母抚养、子女赡养等问题频繁爆出,表面上看是“家务事”,似乎应该用道德教化的方式来解决,但实际上早已超出了道德领域和家务事范围,对于一些比较严重而且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确实需要法律的介入,以便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还需要厘清哪些是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并非唯一的、治本的手段。只有将“啃老”的原因分析清楚,采取的对策才可能具有针对性,有关法律条文也才能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当今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在不同阶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随着不同的年龄阶段而发生变化:在子女未成年阶段,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随着子女成年,父母的养育职责逐渐弱化和结束;当父母进入老年,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职责逐渐上升(可以根据父母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来定)。子女成年之初,在他们真正成家立业前,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因为儿女们尚处在求学、待业、立业的起步阶段,某种程度上对父母的暂时性依赖是可以理解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过渡阶段,社会不能回避其责任。但在当下我国社会,这个过渡的时段有时被拉得很长。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保障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的。本来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被转嫁到了家庭内部,使得每个家庭矛盾重重不堪重负,长此以往,温情脉脉的亲情关系会大打折扣。

    客观地说,要解决较为严重的“啃老”问题,单纯靠家庭力量、道德教化、明令禁止是不足够的,还需要社会保障和制度安排到位。当我们强调个人道德教化的时候,也要注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回避和转嫁。否则,在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再怎么强调价值观教育,也无法指望公民成为道德楷模。所以,国家和政府在研究和制定有关对策时,子女、父母、社会各个层面的权责必须要明晰。西方社会,父母与子女之间权责明确,并不等于说父母与子女之间感情冷漠。我们东方社会,四世同堂,很多情况下却因为各种界限不明而难以和睦相处。只有权责明确,规定才能切实可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磊:

    降低道德水平浪费立法资源

    山东省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出台的是地方性规章,并不是法律。一部法律、一项法规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如果出台后,因其不具有可执行性被束之高阁,或者欠缺可操作性给司法机关带来执行难题,又或者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最终必将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久而久之,必然损害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也培养不出公众对法治的尊崇与信仰。禁止“啃老”入法,不仅降低了道德水平,而且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极大地浪费了立法资源。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子女间的赡养扶助问题早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由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该规定,完全可以推理出父母没有扶助、资助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资助,法院也不可能满足其诉讼请求。既然现行法律已经否定了子女“啃老”的权利,再将禁止“啃老”入法就丧失了一定的必要性。

    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赡养父母,父母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然后由法院判决子女每个月给父母多少物品或者赡养费是多少等。何必再多此一举凭空弄出个禁止“啃老”法?难道有了禁止“啃老”法,赡养老人的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政府部门更应该多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工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与其浪费“公帑”去起草一项没有可操作性的规章,不如把资源节省下来,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岂不善莫大焉?在赡养老人问题上,政府多担一份责任,多一些投入,总比将责任完全推给子女更人性化,更彰显社会温暖。

    观点摘编

    法规有利于唤醒老人的权利意识

    “啃老”属于道德范畴,将道德调整的内容纳入法律强制轨道,能否真正解决问题?一方面,恶意“啃老”行为的标准难以界定;另一方面,“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啃老”的行为上升为法律强制制裁的对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遭遇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导致司法裁判价值取向的“两难”尴尬。如果认定子女的“恶意”行为成立,虽然从法律上保护了父母的权益,但也会导致父母与子女反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有机统一,还可能导致家庭的不和谐。

    ——张智全《中国青年报》

    当前“啃老”之所以普遍,大家不觉得有问题,原因就在于父母和子女都觉得“理所当然”。但实际上,此举的确侵害了老人权益,不利于建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良性关系。如果有法规来告诉父母,父母的财产支配权全属自己,吃喝玩乐、游山玩水纯属自由,孩子无权干涉,这其实有利于唤醒老人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法规来教育孩子,父母的财产就是父母的,完全有不被“啃”的权利。如果老人愿意被“啃”,孩子首先应该感恩,而不能视为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个立法初衷,有什么不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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