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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要趁早”,法律可听到?

时间:2015/7/3 11:44:33 来源:

拿起法律的棒子,一棍子打死“熊孩子”,看起来确实不够悲悯,但未成年人之恶,甚至超越了成人之罪,教育引导又显得绵软乏力的时候,悲悯与放纵有什么差别?面对青少年暴力,司法袖手旁观、忍看罪恶流布,这总不是积

    全文如下:

拿起法律的棒子,一棍子打死“熊孩子”,看起来确实不够悲悯,但未成年人之恶,甚至超越了成人之罪,教育引导又显得绵软乏力的时候,悲悯与放纵有什么差别?面对青少年暴力,司法袖手旁观、忍看罪恶流布,这总不是积极而审慎的态度。

  最近一段时间,一系列未成年人用暴力的手段伤害同龄人的公共事件此起彼伏。法律对未成年人是 保护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应该说也是宽容的,以至于有些孩子甚至说出这样的话——“犯罪要趁早”。但问题是,宽容不等于纵容,面对未成年人暴 力,社会何去何从?(7月1日央视)

  惊恐莫名的孩子,肆意施暴的少年—— 此般不寒而栗的场景,像肥皂剧般停不下来,快要让公众司空见惯了。稍远的就不说了,仅看最近几周:6月21日傍晚,一段“浙江庆元初中生暴打残害一小学 生”视频在网上曝光;6月22日,又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6月24日,@ 江南都市报微博发布了一段视频,曝光江西省南丰县初二女生暴打初三学生……舆论除了谴责,似乎别无他法。可若是谴责有用,暴力何以狂奔不休?

  张爱玲说,“出名要趁早呀,来得太晚的话,快乐也不那么痛快。”没成想,暴力罪恶也深谙了这个逻辑,插上荷尔蒙的翅膀,躲进制度的避 风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十四周岁以下触犯刑法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触犯刑法的,也是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对象,一般 违法行为即便被处以行政拘留,往往也是纸上谈兵、威慑有限。加之未成年人保护的声音,早就遮蔽了青少年霸凌现象的流毒,“犯罪要趁早”张狂招摇,还算稀奇 吗?

  经济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的社会化节点也在提前。今天十五六岁的孩子,与二三十年前相比,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因此,“旧法”对于“新人”来说,不适感越来越强—— 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拿起法律的棒子,一棍子打死“熊孩子”,看起来确实不够悲悯,但未成年人之恶,甚至超越了成人之罪,教育引导又显得绵软乏力 的时候,悲悯与放纵有什么差别?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即便是世界范围来看,国外大部分少年司法制度亦有明确的价值趋向:宽容而不纵容—— 刑法宽容,同时以刑罚替代措施严格管教。

  遏制青少年暴力,“痛心”与“致歉”固然是不可省略的环节,但法治社会,恐怕也不能因抽象的人性而无视法律兜底的责任与能力。至于调整不调整刑法年龄下限等,可以商榷辩驳,但司法袖手旁观、忍看罪恶流布,这总不是积极而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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