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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时间:2014/7/23 17:59:03 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年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311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1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011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法详解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

2013-11-28

法制日报-法制网

明确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自201411日起施行。

201011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规定》于20141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与2010年《规定》相比,《规定》的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一)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确保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形是: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为防止拖延性公开,《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规定》第五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

(二)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于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二是对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做出明确要求。除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三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除因技术原因造成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进行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确需撤回的,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三)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明确了进行匿名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能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规定》还要求,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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